(2017)豫132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张丰草、李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阳,张丰草,李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540号申请人:王春阳。被执行人:张丰草。被执行人:李列明。王春阳与张丰草、李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丰草、李列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春阳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丰草、李列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丰草、李列明已履行了部分案款,且与申请执行人王春阳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春阳同意暂缓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张丰草、李列明未按和解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春阳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