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仲亭与被执行人杨兴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仲亭,杨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杨仲亭,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杨兴国,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79900元,诉讼费1220元,执行费1117元,合计82237元。被执行人杨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兴国的存款82237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