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长宝申请执行韩凯买卖合同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宝,韩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宝,男性,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韩凯,男性,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李长宝与韩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