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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796号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周村社区居委会东南部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12530050。法定代表人:吴胜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文峰东路路北九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9031549D。法定代表人:韩中凯。被告: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东路路北九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04116889.负责人:韩中凯。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緍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玉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玉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