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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春岸与深圳市永基泰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春岸,深圳市永基泰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1156号原告:柯春岸,男,汉族,1995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被告:深圳市永基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昌路特力布心工业区4栋5层西。法定代表人:陈辉环。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春岸诉被告深圳市永基泰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春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永基泰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春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永基泰珠宝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春岸负担。审判员  林乃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巫文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