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金昌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昌,王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184号原告:张金昌,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张金昌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金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昌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