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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金昌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昌,王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184号原告:张金昌,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张金昌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金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昌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