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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执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荣章、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章,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荣章,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法定代表人胡继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章与被执行人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20×××34账户上银行存款人民币986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