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华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华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69号之一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冰。被告:重庆华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建。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7元,由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