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坤与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何铁永,傅凤丽,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45号原告:王坤,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黄村253号。法定代表人:傅凤丽。被告: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投资人:何铁永。被告:何铁永,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傅凤丽,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金和镇。法定代表人:吴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何铁永、傅凤丽、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楚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