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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叶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叶永波,叶海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叶永波。被执行人:叶海针。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民初29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永波、叶海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永波、叶海针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叶永波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叶海针工资已被按月扣划,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叶永波已被依法布控,被执行人叶永波、叶海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