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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与被上诉人滕征评、张志春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滕征评,张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东旭,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旭,男,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现住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秋艳,女,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现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征评,男,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现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春,女,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现住盖州市。上诉人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因与被上诉人滕征评、张志春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向本院递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盖州市久盛水产品有限公司、王东旭、任秋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丽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