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执1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闫凯诉李芳、郭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29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29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