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8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辛与吴吉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辛,吴吉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8264号原告:宁辛,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吴吉宝,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辛诉被告吴吉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原告宁辛已预交),由原告宁辛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