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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霞与XX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霞,XX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429号原告:蔡霞,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XX平,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组。原告蔡霞与被告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蔡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1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通过网银将款项转账给被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只偿还原告50000元,并将300000元《欠条》收回,于2016年2月12日向原告重新出具250000元《欠条》一张。后原告再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XX平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合肥市××站区××北社区××何西组,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肥东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原告居住地为肥东县店埠镇花园社居委完小郢组,故肥东县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管辖权。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