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利杨、青岛金富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杨,青岛金富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周利杨,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青岛金富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利杨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富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63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