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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碚区童家溪镇旗井租赁站与王学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碚区童家溪镇旗井租赁站,王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2008号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旗井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原毛家社弃土场内,组织机构代码L4092386-5。负责人邓伟,北碚区童家溪镇旗井租赁站经营者。被申请人王学武,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旗井租赁站为与被申请人王学武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王学武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王学武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6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学武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学武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北碚区童家溪镇旗井租赁站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