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增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增的,尹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志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增的,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尹改红,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李增的、尹改红夫妇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0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0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增的、尹改红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118160元。经审查查明,李增的、尹改红夫妇于2016年6月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证据确凿,有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决定对李增的、尹改红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1816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7)0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7)06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增的、尹改红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118160元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