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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泳江、山东派勒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泳江,山东派勒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泳江,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派勒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堤上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1654470元。本院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5月3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执行标的额,2017年7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所有的硅酸锆生产线在审理期间已查封,2017年10月10日并对其进行委托评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