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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小林、绵阳中学实验学校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林,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林,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中学实验学校,住所地:绵阳市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翟勇,该校校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小林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44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中学实验学校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中学实验学校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显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