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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秋月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790号原告:黄秋月,女,200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宁远县东溪街道瓦窑头村9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满凤,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东溪街道瓦窑头村9组。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俊中,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九嶷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月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黄秋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秋月以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月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秋月负担。审 判 员  谭格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松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