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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天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天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647号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28293,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兰苑花园西苑B组团A-2704。法定代表人:冯情菊,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禹天菊,女,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天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天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解处理,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