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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兵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韦兵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84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住所地:深圳市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韦兵兵,男,1995年8月6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兵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先富法官助理 彭丝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