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子荣、余依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荣,余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70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荣,男,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房地产管理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余依胜,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荣与被执行人余依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