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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马争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争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争气,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桃源县。2014年6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争气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作出(2017)湘072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争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马争气,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马争气分两次向吸毒人员肖某、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一天22时许,吸毒人员肖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马争气,以200元的价格向马争气购买0.4克的冰毒,并约定由“波二”(另案处理)取货。其后,马争气在桃源县漳江镇桃纺医院对面天富宾馆门前街道上将0.4克冰毒交给来取货的“波二”。2、2017年6月10日2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手机联系向被告人马争气购买冰毒。随后,马争气在桃源县漳江镇阳光小区门口向陈某贩卖冰毒0.8克。陈某于当晚通过微信向马争气付人民币150元,次日上午通过微信付款15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争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陈某的证言,手机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辨认笔录,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马争气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争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争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争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争气以“其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另其患有严重心脏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争气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争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争气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争气上诉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另其患有严重心脏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经查,原审法院根据马争气贩卖毒品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合马争气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属量刑适当。其患有严重疾病不属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小军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吴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亚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