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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江、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济拜尔澳华口腔门诊部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江,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济拜尔澳华口腔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江,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济拜尔澳华口腔门诊部,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王咲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现彬,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拜博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济拜尔澳华口腔门诊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汪江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志军审判员  童 铸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