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忠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87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忠林,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兰县。2013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忠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韦忠林以号码为136××94的手机作为贩毒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海洲红庙兴红路××号门前路段,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93克),随后,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韦忠林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及手机2部,从陈某身上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信息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尿检照片、户籍证明、本院作出的(2012)中二法刑二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李某、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韦忠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忠林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忠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忠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韦忠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忠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93克、作案用手机1部(号码为1368017****),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巫斯霞李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