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9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谢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谢树良,谢树仁,宫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961-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被执行人谢树良,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谢树仁,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宫廷兴,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谢树良、宫廷兴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宫廷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桃村分理处账户62×××66上的存款38869.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