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营、赵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营,赵丹,尤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财保205号申请人:孙营,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请人:赵丹,女,1980年4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被申请人:尤紫文,住辽宁省沈阳市子洪区。申请人孙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丹驾驶的辽A×××××号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丹驾驶的辽A×××××号轿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孙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