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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欣与蔡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蔡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40号原告: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蔡其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周欣与被告蔡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周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欣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欣撤诉。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