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欣与蔡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蔡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40号原告: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蔡其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周欣与被告蔡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周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欣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欣撤诉。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