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伟、秦英与被告胡小燕、胡平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秦英,胡晓艳,胡平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470号原告:薛伟,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秦英,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系原告薛伟之母。被告:胡晓艳,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胡平新,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系被告胡晓艳之父。原告薛伟、秦英诉被告胡晓艳、胡平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秦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薛伟、秦英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