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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杨育美与伍诗阳、陈超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育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12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伍诗阳,男。被申请人杨育美,男。原保全被申请人陈超,男。申请人杨育美与被申请人伍诗阳、陈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伍诗阳驾驶的肇事车辆湘LKY8**小型普通客车。2017年10月11日,伍诗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了20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伍诗阳驾驶的肇事车辆湘LKY8**小型普通客车后,鉴于伍诗阳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湘LKY8**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刘一兵所有的湘KKB8**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伍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