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督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术华与张永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术华,张永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督461号申请人:刘术华,女,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张永华,女,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刘术华与被申请人张永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8日发出(2017)吉0106民督46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永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未能找到被申请人张永华,该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9月18日(2017)吉0106民督46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申请费1433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乃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