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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与马红丽、何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马红丽,何叶,青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665号之一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责任人:白斯古冷,职务:主任。被告:马红丽,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何叶,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青叶,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诉被告马红丽、何叶、青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的撤诉。案件受理费673.00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额尔德木图审 判 员 萨 如 拉人民陪审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