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7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继华与何启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华,何启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7民初2140号原告:王继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镇,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启爱,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王继华与被告何启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和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镇和被告何启爱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王继华的委托代理人田宝镇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何启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蔬菜大棚建设工程款84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告为被告建设六个蔬菜大棚,约定每个大棚的价格为68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2月支付全部款项。后来,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的蔬菜大棚建设工程款84750元。被告何启爱辩称,原、被告之间的账目还没有结算清楚。原告建设的蔬菜大棚不合理。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报酬2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和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蔬菜大棚建设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设六个100米×12米的大棚,每个大棚的报酬为68000元;如果原告为大棚提供保温被,被告需预先向原告支付款项18000元;如果政府在给原告的扶贫款50000元中扣除5000元,被告应当另外向原告支付5000元;如果政府在给原告的扶贫款中扣除土地租金,被告应当另外向原告支付相同数额的款项。2016年7月25日,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开始为被告建设六个蔬菜大棚。2016年11月5日,在六个大棚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原告即交付被告,被告亦开始使用。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在给原告的款项中扣除了大棚收益款30000元和土地租金25945元后,于2016年8月20日和2017年1月14日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244055元。被告于2016年7-9月三次向原告给付报酬,给付数额为21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为原告垫付了保温被款42658元和应当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劳务报酬13000元;另外,原告使用了被告提供的钢管、卷帘机头和部分水泥柱等物品,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物品作价2537元。以上事实,有蔬菜大棚建设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被告建设蔬菜大棚并交付工作成果,故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明知蔬菜大棚未经验收而使用,视为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给付报酬。原告为被告建设了两个蔬菜大棚,报酬的总额为408000元。扣除原告从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取的款项244055元、被告已经给付的报酬21000元、被告垫付的货款和劳务报酬55658元、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款项2537元,被告还应当向原告给付报酬8475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和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启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继华给付报酬84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申请费868元,由被告何启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