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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振湘、闫淑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振湘,闫淑叶,尹华,张明美,相飞,相斌,吴自金,相言志,相振动,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相振湘被执行人:闫淑叶被执行人:尹华被执行人:张明美被执行人:相飞被执行人:相斌被执行人:吴自金被执行人:相言志被执行人:相振动被执行人:李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相振湘、闫淑叶、尹华、张明美、相飞、相斌、吴自金、相言志、相振动、李青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49662.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相言志名下有鲁X×××××号黑豹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相言志名下的鲁X×××××号黑豹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