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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与黄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黄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864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经营场所玉林市宏扬路145-147号。经营者:童仰淮,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彬,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黄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金利恒不锈钢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水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