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海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刑初224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岩,男,汉族,无职业,捕前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至3月28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公安分局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于2017年3月2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王德辉,内蒙古有初���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岩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岩及其辩护人王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辩护人王德辉辩称,本案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给被害人部分还款,现被告人家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至晚上7时40分期间,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第二小学北侧郑某经营的彩票站内,被告人吴海岩多次购买即开型”快三”福利彩票共计95578元。郑某催被告人吴海岩支付购买彩票款时,被告人吴海岩以去车内取银行卡为由,未支付购买彩票款离开彩票站。经郑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促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海岩汇款支付给郑某5000元。后被告人拒绝与郑某通讯联系,先后逃往青岛、天津等地。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吴海岩在湖北省襄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海岩亲属全部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海岩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报案及陈述材料,刘某某、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福利彩票491张、站点结算单,中奖号码,电话录音,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购买他人彩票,未支付彩票款共计人民币95578元后,以取卡付款为由逃离现场,后给被害人还款5000元,诈骗总数额为905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视被告人吴海岩及其亲属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吴海岩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海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塔娜审判员东兴人民陪审员张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崔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