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徐某1,张某,徐某2,陈某1,陈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947号原告:敖某,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34526-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徐某1,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徐某2,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1,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2,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诉被告徐某1、张某、徐某2、陈某1、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1、张某、徐某2、陈某1、陈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1、张某、徐某2、陈某1、陈某2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回对被告徐某1、张某、徐某2、陈某1、陈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