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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陈旭李与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李,周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782号原告:陈旭李,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周荣华,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李与被告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旭李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泽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