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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9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张文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张文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91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第1层08号商铺、第1层08号商铺之夹层、第2层01号商铺、第5层01-08单元、第6层01-05单元、第20层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44622G。负责人:袁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符春俊,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辉,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张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超兰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