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冬连因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435号被执行人:王冬连,男。被执行人王冬连因犯盗窃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并处罚金。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宫振苹;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春艳;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返还给被害人于永志;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司连凤;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返还给被害人鲁英;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周廷廷;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美涛;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返还给被害人曲林双;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返还给被害人袁淑贞;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返还给被害人王志刚;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小丽;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返还给被害人曲百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冬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冬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王冬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