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2050号原告:徐某,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男,系原告舅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耿某,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源县人,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徐某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80万元(长江花园小区10栋2单元104住房一套及存款15万元、保险3万元),其中30万元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12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脾气太大,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16日儿子徐某1出生,被告多次因原告的父母到原告的工作地帮忙带孩子而挑毛病,导致原告与父母的关系逐渐紧张。尽管孩子现已年满5岁,但被告一直不允许带孩子回山东,且被告自2009年以来从未回过原告的家,也未以任何形式探望和关怀原告的父母及亲属。2010年被告怀孕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床居住,已经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结婚后尤其是生育孩子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和亲人不负责任,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6年9月,原、被告曾提出协议离婚,但就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未谈妥。原告于2016年12月底向黄州区法院起诉,后黄州区法院于2017年2月判决不予离婚。从接到判决至今,双方未做过任何沟通,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耿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长期在深圳市××工作、生活,户籍也已经迁移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12号。故,管辖法院应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户籍已经迁移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12号,且被告长期不在黄冈市黄州区居住。故,本案应由被告耿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