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亚楠与郑金娥、马有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亚楠,马有勤,郑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卢亚楠,女,1994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马有勤,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郑金娥,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兵06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有勤、郑金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有勤、郑金娥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马有勤、郑金娥与申请执行人卢亚楠自愿达成协议,以被执行人马有勤所有的位于X小区(红)X楼X单元X室作价12307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卢亚楠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有勤所有的位于X小区(红)X楼X单元X室作价1230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卢亚楠抵偿其全部债务。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卢亚楠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卢亚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丽审判员 闫长军审判员 曹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适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