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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富林与班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富林,班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798号原告:于富林,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班金霞,女,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于富林诉被告班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于富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富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于富林负担。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昌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