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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宪明与康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宪明,康继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4845号原告:白宪明,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康继茹,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白宪明诉被告康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继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白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康继茹偿还原告白宪明借款本金1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康继茹于2010年12月16日向原告白宪明借款1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康继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康继茹于2010年12月16日向原告白宪明借款120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白宪明与被告康继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康继茹偿还原告白宪明借款1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继茹偿还原告白宪明借款120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