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龚建芹、王筱倩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芹,王筱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254号起诉人龚建芹,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王筱倩,女,200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龚建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起诉人龚建芹、王筱倩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撤销《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简复告知书》(闵七信XXXXXXXX),并重新认定起诉人农村宅基地可建未建面积188m2。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涉诉的闵七信XXXXXXXX号《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简复告知书》系信访答复,该答复仅是对相关动迁政策的解释,未直接影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且涉案的盛家库1号(现盛家库22号)房屋已于2017年3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现起诉人要求撤销信访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龚建芹、王筱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