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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李良君、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君,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良君,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被执行人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李英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华中,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民终1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华中、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华中、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华中、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华中名下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华中所有的位于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福桥路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临房权证五里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