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许秀珠申请执行韩彩霞、许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珠,韩彩霞,许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许秀珠,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本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韩彩霞,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许永红,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执行许秀珠申请执行韩彩霞、许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彩霞、许永红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韩彩霞、许永红无银行存款,无股票开户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韩彩霞、许永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