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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东杰与王灵刚、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杰,王灵刚,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杰,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冯化街15号。被执行人:王灵刚,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11号2单元5层1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王灵刚,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东杰与王灵刚、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76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灵刚、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灵刚、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灵刚所有的车辆四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灵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1E9**捷达牌汽车、黑A802**奥迪牌汽车、黑A929**雷斯特牌汽车、黑AJV4**宝来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