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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嘉禧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春利、陈晓龙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嘉禧商贸有限公司,王春利,陈晓龙,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嘉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海丰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戴炬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春利,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吴寨村康庄。被执行人:陈晓龙,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陈庄村闻庄。被执行人: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杨楼镇。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冬,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杨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利、陈晓龙、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有银行存款可以划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利、陈晓龙、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银行存款132291元。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0003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